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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1
来源:科研部 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272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重点部署项目、科研装备研制项目、国防科技创新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等。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支持院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重点解决相关学科领域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和安排预算,优先支持跨单位、跨学科组织的重要科技创新活动,适当向中青年科技人才倾斜。

(二)放管结合,创新管理。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后补助经费管理方式,创新科研项目管理新方式。

(三)突出绩效,强化产出。强化院级科研项目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行分类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职责:

(一)条件保障和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负责根据院资源配置规划和财政预算情况确定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专项和重点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等。

(二)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院发展规划和专项经费预算方案,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组织项目申报、预算评审、执行监控、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库的建立维护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院级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负责。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应由项目经费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奖励经费、其他支出五大类。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与科学实验直接相关的健康安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客座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开支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规定执行。

(四)奖励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项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用于人员绩效奖励,根据院及本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分配发放。

(五)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审计费用,以及经批准的实验设施和场地小型维修改造、土地及场地租赁等支出。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项目预算申报书编制要求:

(一)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立项过程中,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预算申报书应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科研财务助理协助,单位科研、财务、资产、人事等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据实编制。

(二)项目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除申请院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制,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支出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编制项目预算,需提出项目经费总量及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第八条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论证评审的同时,组织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评审,与项目评审合并进行。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条财局可对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再评审。

第九条项目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院级科研项目,应报院长办公会审定,超过1亿元的报院党组会审定。

第十条项目论证与预算评审工作应做好与部门预算的协调,原则上应在部门一上预算之前完成。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财政管理要求下达预算。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快项目论证工作,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将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在符合预算要求的前提下,院属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应保证项目用款,必要时可动用存量资金。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应该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院级科研项目预算有必要调剂时,应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应报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剂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应报院长办公会审定,超过1亿元的报院党组会审定。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除设备费外的其他支出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五)奖励经费和其他支出预算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承担与参与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及时进行审计或审查,报送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和条财局。审计、检查等发现的违规资金应及时上交院财政,涉及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纳入团队包干的项目除外);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审查后应及时向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开展结题财务审计或审查。原则上项目经费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项目经费10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委托专家进行审查。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条财局适时组织抽查。

结题财务审计(查)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合并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组织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条财局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对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实行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分类绩效评价。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可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评价结论为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结题结账手续。

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承担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健全结余资金和存量资金盘活机制。未完成任务目标或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收回院财政。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项目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及本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前提下,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关联业务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推行包干制,鼓励国际差旅费中有明确标准的费用实行包干制。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细化优化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由单位按程序审批办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和负面清单,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用于人员绩效工资的支出应该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各项开支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情况,遵循国家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二十八条条财局会同监督与审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加强统筹协调与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检查、抽查可以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批后终止项目,并取消承担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院级科研项目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期已结束且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对执行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条财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