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安徽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组建中心旨在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2)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3)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任务。
(4)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5)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形成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省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省有关厅局及市科技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和监督,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或是多个单位的联合体,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五条 凡申报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显著的特色,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能力及成果转化成功经验。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工艺设备和分析、测试设备。
(5)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匹配套资金的能力,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6)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定期发布指南,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中心,采用竞争择优的办法组建中心。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填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实行差额淘汰。
(3)根据评议结果,经厅办公会审定,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并签定《计划任务书》。
第七条 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中心建设,应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立项,具体按照《安徽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计字〔2001〕59号)执行。
第八条 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 中心与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中心。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成为中心的科研后盾,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有关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但不干预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科技厅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考评。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应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作为中心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中心可作为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四条 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中心组建过程中,因骨干人员变化、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依托单位可申请中止。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人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科技厅可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到撤销。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地建设类项目。
第十六条 省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者,由省科技厅授予“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第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每两年对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心承担该领域的科技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者,责成其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估较差者,暂时取消其省中心的资格。
第十八条 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经费筹集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中心建设期间,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合同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省科技厅将缓拨、停拨经费。
第二十条 中心建设所需的财政拨款,按照《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247号)执行,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技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新添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建设的财政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已立项批准建设的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