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16-11-18浏览次数:115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校务工作会议通过)

  一、为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联合,有利竞争,促进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发展,我校相继成立了一批校级科研机构。为使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研究室、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等以学术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归口科研处管理。

  三、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的条件:

  ①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且有利于新学科的生长;

  ②有一定的研究规模和合理的人才梯队;

  ③有持续的项目和经费支持;

  ④有务实的领导班子,并能开展实质性的科研活动;

  ⑤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兼职时,必须规定一名处理日常事务的副职领导或负责人助理。

  ⑥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四、凡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且满足申请条件的单位,需由相应的学院或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填写校级科研机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由科研处在主管校长主持下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报校务工作会议讨论批准后挂牌成立。

  五、挂靠单位必须对挂靠的科研机构给予关心、支持和监督。

  六、科研机构的首任领导班子由校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领导班子的变动由科研机构挂靠单位建议并经科研处发文批准。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无行政级别,挂靠单位对任期内出国超过半年以上的机构负责人要及时提出调整。

  七、校级科研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国家项目或进行横向项目洽谈活动,但无权对外直接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项目合同及进行销售活动。

  八、校级科研机构年终必须填写总结报告表报科研处备案。

  九、学校每两年由校学术委员会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本着优存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不合格者予以撤销。评估标准另定。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