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重要科研基地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16-11-18浏览次数:98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重要科研基地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学校经研究,决定设立重要科研基地培育基金,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重要科研基地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二ОΟ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重要科研基地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基地的建设,促进我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完善,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特设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重要科研基地培育基金,并制定本办法以规范管理。

  第二条   重要科研基地培育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根据学校“十一五”规划纲要部署建设的校级实验室和所系联合实验室。

  第三条   申请重要科研基地培育基金的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实验室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且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学科优势和发展潜力。

  2.实验室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相对集中的研究场所,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且具有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和创新群体。

  3.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完善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技处根据学校的科研发展情况与年度预算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各实验室负责组织申报,由校基地建设与发展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五条   基金将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1.运行补助费:用于资助没有运行费和运行补助费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的校级实验室和发展势头良好的所系联合实验室,资助额度每年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重要方向性项目的启动费:用于支持实验室凝炼方向,组织队伍进行前瞻性科学与技术研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和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的启动费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由科技处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年度下拨。

  3.仪器配套费:用于配套支持实验室自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配套比例根据购买设备的价值高低从1:2到2:1,但每项最多不超过30万元。凡得到配套经费资助购买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使用,学校拥有调配权。

  第六条   科技处每年组织专家对受资助的实验室进行检查评估,重点考察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情况,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助的依据。

  第七条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室,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如果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学校将终止对该实验室的支持。

  第八条   得到支持的实验室应积极参加各类重点实验室评估,五年后如果不能升级,学校将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第九条   所系联合专项经费纳入该办法管理,但专款专用,全额资助所系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   重要科研基地培育基金只能用于与科研基地发展相关的科研活动,且符合国家与学校的相关财务政策。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